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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来源:平泉县医院  录入:Admin  更新时间:2015/12/15 14:43:31  点击数:10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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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病历是重要的医疗资料,具有保密性。医院门诊、住院病历由病案室统一保管,病案室工作人员不得将病历随意交给他人或将病历内容告诉无关人员。

2、门诊病历在患者诊疗活动结束后24小时收回病案室;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七日由病区送归病案室,并登记患者姓名、住院号及出院日期和送归日期,病案室工作人员核对无误后签收。死亡病历应在死亡病历讨论后,及时归档。

3、病案室工作人员应在病历送归病案室后及时录入计算机,要确保内容完整准确;建立索引,病历按规定顺序排列,在病案袋封面填写本次入、出院日期,死亡病案用红笔注明,病案套粘蓝色标识。一周内进行质量审核,不合格病历及时通知病区修改,月底汇总报医务科。

4、病案室管理人员在每月底到住院处索取各科患者出院信息单,与送回的病历进行核对,发现未送回的病历及时通知病区催还,并上报医务科。

5、发生医患纠纷时,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封存病历或病历资料复印件,并妥善保管。

6、病历借阅:

⑴病历借阅仅限于医疗、科研用途,非医务人员不得借阅或复印病历。

⑵医务人员因患者再住院或科研需要借阅病历时,应在一周内归还。病案室工作人员应做好借出及归还登记,并及时催还。

⑶医务人员调出、进修时,须到病案室确认是否有未归还的病历,方可办理下一步手续。

⑷特殊情况需经医务科同意后方可借阅。

7、病历复印:

⑴患者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等申请人需复印病历,应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要求,持有效证件先到病案室备案、登记,由病案室在其证明材料(如介绍信、委托书等)上签署意见。

⑵门诊或已出院的患者复印病历,由病案室接待、登记,其证明材料归入病历档案。

⑶住院患者复印病历,由经治医生或其上级医生接待,其证明材料保存于住院病历中,并将相关情况记入病程记录。

⑷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应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的内容进行,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内容。

⑸复印或复制病历应由病案室人员或病区医生与申请人一同在我院文印室进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将病历带离医院复印时,应有我院工作人员一同前往。

⑹复印或复制后的病历,经申请人、病案室人员(病区医生)核对无误后,在病案室加盖印章。

8、病历的保存时间按《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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