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平泉市医院
 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正文
作者:Admin  来源:平泉县医院  录入:Admin  更新时间:2015/12/15 14:53:02  点击数:10682
【字体: 字体颜色

在医疗护理服务过程中,发生医疗争议、家属要求封存病历和反应标本时,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值班人员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1、主管医师或当班医护人员在6小时之内据实补齐抢救等各项记录,同时请科主任、护士长到场审查签字。

2、主管医师携带病历与科主任共同至病案室与患方封存病历,科主任代表医院,必要时请医务科协助。

3、病案室按病案复印相关规定在医患双方同时在场情况下复印病历。

4、病案室清点复印件页数并将复印件封存;在其封面上注明患者姓名、年龄、性别、病案号、科室、页数、封存时间;医患双方在封面上共同签字。

5、封存件由病案室保存。

6、值班人员将原始病历带回科室。

7、非正常上班时间病房值班人员与总值班及科主任联系。总值班安排病案室和患者所在科室主任来院完成病历封存全过程。总值班可以请医务科人员协办。

8、患者已出院,病历在病案室,患者及家属要求封存病历时,由医务科同病案室一起完成。

9、患者要求封存反应标本时,主管医师或当班医护人员、科主任、护士长与患者、家属共同在场封存,在其封面上注明患者姓名、年龄、性别、病案号、科室、封存时间;医患双方在封面上共同签字,将封存标本交医务科保存。

10、非正常上班时间病房值班人员与总值班及科主任联系。总值班安排医务科和患者所在科室主任来院完成反应标本封存全过程。

11、封存的反应标本如是血液、蛋白制剂等易受到温度等环境因素影响鉴定、检验结果时,应向患者、家属、委托代理人进行说明,同时做好记录,以便及时、妥善处理反应标本。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平泉市医院 冀ICP13015965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