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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来源:平泉县医院  录入:Admin  更新时间:2015/12/15 15:00:09  点击数:1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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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院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行为,进一步加强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自觉性,正确行使职权,防止以权谋私、消极腐败等不廉洁的现象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省、市、县委及卫生党工委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作出的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内容与要求

(一)党员领导干部要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1、不准接受关系部门、单位及个人(患者及其亲属)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和支付凭证;

2不准利用职务或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不准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3、不准利用婚丧嫁娶、出国(境)、生日、乔迁、岗位变动、子女升学等事项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或动用公款公物操办;

4、不准用公款购买、建造或装修个人住房;

5、不准擅自接受外单位邀请出国(境)访问,不准擅自接受与本单位有业务关系和其他单位所提供的资金或便利出国(境)从事各种活动;

6、不准借出差、开会、考察、学习、培训、研讨等名义,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

(二)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组织纪律,不得以权谋私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1、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

2、不准泄露干部人事任免工作中应该保密的信息;

3、不准擅自改变干部任免工作程序,不准搞临时会议、擅自决定人事任免、调动等事项;

4、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三)党员、领导干部要加强对自己的配偶、子女、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

1、不准利用职权在职称评聘、职务晋升、住房分配、表彰奖励、用车等方面为配偶、子女、其他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私利或特殊照顾;

2、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学习、旅游等方面的费用;

3、不准授意或默许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打着领导干部的牌子以权谋私;

4、不准违反规定擅自安排或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亲属承接单位的基建工程、大宗物资购销项目以及后勤服务性项目。

(四)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不得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1、不准授意、暗示或强令财务人员开假票、多开票、报假账、做假账、涂改伪造账目凭证;

2、不准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五)党员领导干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不得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1、不准接受公务活动中的超标准接待;

2、不准超标准接待党政机关领导及工作人员;不准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大吃大喝,互相宴请或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3、不准违反规定超编制、超标准配备、使用小轿车;不准公车私用;

4、不准参加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

(六)领导干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决策失误和权力腐败。

1、凡属单位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经费预算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必须经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不准个人擅自决定;

2、单位重大决策出台前,应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不准违背大多数人的意见武断决策;

3、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在做好自身廉洁自律的前提下抓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监督和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干部廉洁自律行为。

二、实施与监督

1、院党委负责做好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要充分发挥本单位职工与社会的监督作用。

  2、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情况,应作为民主生活会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检查;应列入干部年终述职述廉、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3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规范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注:本规范适用于医院全体党员、中层以上干部及高级职称医务人员,望严格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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